威海新聞網訊(記者 楊正 劉凌玉)10月27日,市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近日印發的《威海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市縣級政府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調查權限,市縣級人民政府需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并就調查范圍、調查取證、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責任劃分和追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等環節和程序進行規范。
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相關要求,立足我市實際,經過多方論證,我市出臺此項《規定》。“《規定》分為七章四十一條,旨在強化火災事故調查職能作用,研究分析火災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防范化解重大火災風險,增強全市抵御火災風險能力,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推動精準治理、精準防范。”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孫進春說。
《規定》界定了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調查權限及火災事故范圍;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工作職責及工作制度;明確了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對象范圍、取證要求等全流程內容。“《規定》的出臺有利于健全完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機制,保障火災事故調查的嚴密、有序、規范、高效。”孫進春說。
在調查權限方面,《規定》明確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在明確市縣級政府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權限的同時,《規定》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性質和“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的工作實際,賦予了消防救援機構判斷火災性質和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二項權責。同時,根據“三管三必須”的要求,進一步對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火災調查進行了要求,從操作層面強化了部門協同配合。
為進一步提升火災事故評估工作操作性,《規定》重點對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定罪量刑情況,以及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等情況進行評估。
市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科相關負責人張繼元介紹,有關火災事故調查的時限,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請求批復;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來源:威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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