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全市參保群眾、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和新冠肺炎患者準確掌握并用好相關醫保政策,現將有關政策解答如下,以往通知規定與本政策問答不一致的,以此政策解答為準。
1.對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醫療費用,有何保障政策?
答:對于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2.疑似患者醫療費用按什么政策報銷,對排除疑似后繼續住院治療的費用報銷有何規定?
答:疑似患者執行確診患者醫保支付政策,排除疑似后,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也繼續執行確診患者醫保報銷政策,出院時全部費用一并結算。
3.患者是否需要個人先墊付費用?
答:對新冠肺炎患者,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開通醫保綠色通道,無論是否參保,是否辦理轉診轉院、是否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是否能異地聯網結算,一律實行先救治后結算,由醫保基金先行墊付費用,個人無需墊付。
4.疫情期間,確診和疑似患者異地就醫有什么規定?
疫情期間,對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外治療的新冠肺炎患者,不需辦理轉診手續;對直接在異地救治的,不需事先備案,同時取消市外就醫醫療費用先行自付10%的規定。
5.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醫保有什么規定?具體報銷政策是什么?
答:對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診療方案的,全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其中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藥品、診療項目,有限定支付范圍的臨時取消限制,報銷比例按原醫保政策執行;目錄范圍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臨時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其中,藥品按甲類報銷,診療項目個人首先自付比例為零。對臨床必需的暫未納入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按診療方案藥品和診療項目醫保支付政策管理。
6.醫務人員使用的防護用品等耗材費用醫保是否報銷?
答:按照國家財政部財社〔2020〕2號文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和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安排,中央財政視情給予補助。
7.用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新增醫療服務項目需要立項嗎,具體價格如何確定?如何實現醫保結算支付?
答:疫情期間,用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不需要經過新增項目立項程序,可由定點救治醫療機構直接確定使用,具體價格按照成本測算定價原則自行定價,不得偏離成本過高定價。由醫保經辦機構納入醫保結算系統,賦予結算編碼,醫療機構對應結算。
8.疫情期間,對于省內允許調劑使用的中藥自制劑醫保是否報銷?
答:對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衛生健康委確定的疫情期間允許省內定點調劑使用的肺得寧、銀柴感冒顆粒、桂柴散寒顆粒、金柴清熱顆粒和金貝口服液5種中藥自制劑,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個人首先自負比例為10%。
9.疫情防治所需藥品和醫用耗材可否線下采購?
答:疫情期間,對防控疫情所需的藥品、醫用耗材開辟采購綠色通道,定點醫療機構可網下應急采購,與生產企業直接聯系,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采購價格,保障醫療機構臨床需求。
10.對疫情期間慢性病患者放寬長期處方的醫保規定如何掌握?
答:為減少患者多次往返醫院帶來的交叉感染風險,疫情防控期間,對高血壓、糖尿病等病情穩定并需要長期服用固定藥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據慢性病需要和診療規定,取藥量可放寬到3個月,但患者要遵從醫囑取藥。對出院必需的帶藥也可根據病情需要適當放寬。
11.疫情期間,對機關企業單位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繳費有什么規定?
因受疫情影響,機關企事業單位繳費基數申報時限延長至疫情結束。其中,對機關事業單位,由各區市排查尚未申報繳費基數的單位名單,及時通知其通過公布的電子郵箱進行申報,對申報通過的,制定繳費計劃,協調稅務部門及時劃轉醫保費用。對尚未申報年度繳費基數的企業,由各區市為其制定臨時繳費計劃。企業應通過網上或自助等非接觸類途徑繳費。
機關事業單位因疫情不能及時足額繳費的,應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繳費,并免收滯納金。經批準延期繳費單位職工在延期繳費期間享受醫保待遇不設置等待期。
12.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無法按期辦理參保繳費業務的,可否允許延期辦理?
答: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繳納醫保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辦補繳,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威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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